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2)
发布时间:2023-12-21 17:08: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宁德市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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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华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参与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第八条 华侨捐赠财产需要办理有关入境手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为捐赠人提供帮助。
第九条 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华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表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