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侨联>> 侨法科普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1)

发布时间:2023-12-05 18:43:4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宁德市侨联   浏览次数: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无偿捐赠财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

(四)其他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受赠人,是指接受华侨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四条   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华侨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接受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



版权所有:宁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备案证号:闽ICP备11004646号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722号
涉密不上网 上网不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