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3)
发布时间:2024-01-05 09:14: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宁德市侨联
浏览次数:
第二章 捐赠人的权利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受赠人及捐赠的方式、数量、用途。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监管人。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留名纪念。
捐赠人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命名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提出的其他正当要求,受赠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