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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3)

发布时间:2024-01-05 09:14: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宁德市侨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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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捐赠人的权利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受赠人及捐赠的方式、数量、用途。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监管人。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留名纪念。

捐赠人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命名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提出的其他正当要求,受赠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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