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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法律汇编|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4)

发布时间:2023-10-06 15:07: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宁德市侨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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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本章程,坚持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拓展海外工作,拓展新侨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工作职能,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九条 侨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侨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国侨联委员会。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中国侨联章程;

  

  四、选举中国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着名人士担任中国侨联顾问、海外委员、荣誉委员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中国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中国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原则上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常务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并进行相应增补。

  

  第二十五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国侨联荣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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