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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法律汇编|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3)

发布时间:2023-10-12 16:17:3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宁德市侨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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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本章程,坚持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拓展海外工作,拓展新侨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工作职能,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由各级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各级侨联委员会由同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侨联可以设立荣誉职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成立地方侨联组织。在归侨侨眷较多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第十七条 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市区的街道侨联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侨联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定期组织活动,支持他们的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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