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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7)

发布时间:2024-03-13 12:16: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宁德市侨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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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华侨捐赠救灾进口物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受赠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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