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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6)

发布时间:2024-02-23 09:06: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宁德市侨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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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贪污捐赠财产的,责令其退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假借捐赠名义逃税、逃汇和套汇或者将捐赠的物资倒卖牟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主管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捐赠工程的建筑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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