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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法律汇编|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6)

发布时间:2023-11-03 14:03: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宁德市侨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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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本章程,坚持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拓展海外工作,拓展新侨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工作职能,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基层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基层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基层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基层侨联委员会召集。

  

  基层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其选举产生的基层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基层侨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基层侨联应当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七条 基层侨联组织是侨联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基层侨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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