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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4)

发布时间:2025-09-12 11:04:0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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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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