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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3)

发布时间:2025-09-04 12:08: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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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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