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侨联>> 侨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2)

发布时间:2025-08-30 14:30: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版权所有:宁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备案证号:闽ICP备11004646号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722号
涉密不上网 上网不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