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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

发布时间:2025-08-13 14:27: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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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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