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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1)

发布时间:2025-07-02 20:25: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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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华侨房屋租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包括:

(一)华侨和归侨的私有房屋;

(二)依法继承的华侨和归侨的私有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第三条   华侨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

第四条   华侨房屋的租赁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其租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出租人有依法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租赁期满收回自用或再出租的权利,有依法纳税及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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