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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7)

发布时间:2025-06-27 20:24: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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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华侨捐赠救灾进口物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受赠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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