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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程序类】之七十七

发布时间:2021-11-11 17:18: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中国侨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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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国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如何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72.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否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可以。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73.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如何办理?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374.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法院如何管辖?

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75.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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